案例:
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液体原料,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约2300吨,以CIF价成交。提单载明为“据称2300吨”,但运到国内后,实际货物只有2270吨。依商检局公证报告中另有的记载,说该船是普通货轮,无液体货物换重重量的尺规,而由该船的收货单上又知该批货物由出口港用装入器装入该船的数量仅有2290吨,请问该如何处理?
分析:
《海牙规则》规定:托运人已在货物装船时就托运人提供的标志、包装件数、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向承运人提出保证,而且二、托运人应对由于这种资料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失或费用,向承运人进行赔偿。承运人享受上述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就本案而言,提单上载明“据称为2300吨”本来就不关船公司责任,只是托运人应对所报重量的正确性负责。而又在装船收单上载明实际重量为2290吨,所以根据收货单所签发的公证报告中重量也应是2290吨,于是买方可以就其中短少20吨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其中卖方的短量则依据公证书向卖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