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 CIF 大阪 150 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 FOB 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 FOB 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
分析:我出口公司从报 CIF 大阪价改为 FOB 大连价时,应将原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当按 FOB 条件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 CIF 大阪条件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 FOB大连条件成交时,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正好学这个概念,现抄一个案例上来和大家SHARE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