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卖方按约定时间装运交货,船只为直航目的地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付议。但承运船只在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卖方托运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只继续驶住目的港。该船只中途的耽搁,加之设备陈旧,达到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到达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卖方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为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卖方业务人员也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是卖方租定的,因而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于是按对方要求进行理赔,你认为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不合理起动。CIF为象征性交货,卖方以直运提单办理了付议,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船舶的舱位是卖方代买方租定,本案例应由买方向承运方提出索赔。
某厂欲向国外出口一批日光灯。由于日光灯体积细长又容,易破损,问:应投保何种险较好?其费率为多少?包装方面有何规定?
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