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和课程紧密结合啦,就是因为“吨”和“公吨”的差别引起的歧义。
案例:
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大米,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US$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应该如何处理此项纠纷?
分析: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要求多付货物的纠纷事件。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